注册公司 公司注册 代办公司 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全套注册公司、代理记账一条龙服务!欢迎新老客户前来咨询!咨询热线:0512-67570078
点击洽谈 点击洽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总部QQ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总部QQ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市区分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五金城分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木渎分部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万达分部
67570078
企业出口退税款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怎么享受?九张图让
10月1日起,新办企业没有税务登记证啦!
不久时间,你就会收到这样的发票!
处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开票如何申报
手机可以进行发票认证,你知道么?赶紧了解
号外!凭税单也可以贷款啦!!
国地税合作规范1.0版7月起试行,税务总
一组漫画告诉你税收征管的现状和未来
国税登录新变化,和CA证书说拜拜!
 
注销公司新规定出炉,工商与税务将实现信息
一张图让你看懂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优惠
工商总局拟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
苏州公司注册-公司注册挂号历程中应额外详
苏州注册公司-注册公司不成轻忽的统一通信
苏州注册公司-企业类型变更
苏州公司注册-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苏州工商年检及相关事项
代办苏州公司之香港公司注册需知
苏州分公司注册需知
 
地   址:吴中区苏蠡路港龙财智广场
  5幢706-710室
邮 编:215004
咨询热线:0512-67570078
E-mail:303617497@QQ.COM
联系人:张经理 15106200300
联系人:张先生 151062009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和融会计代理有限公司2010-11-2发布|点击量:4138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 页 | 公司简介 | 新闻资讯 | 代理记帐 | 工商注册 | 税务知识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苏州和融财税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技术支持:苏州网站建设 互众网络

主营业务:苏州注册公司苏州公司注册代办苏州公司 友情链接:苏州税务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仓储货架磁共振检查